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


二者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 。
2、設立依據不同 。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
3、仲裁效力不同 。經濟仲裁屬于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
【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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