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關于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勞動者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 , 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 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 , 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 ,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 , 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 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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