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 夫妻在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后的三十天內 , 也就是離婚冷靜期內 , 任何一方如果反悔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離婚冷靜期界限屆滿后的三十天內 , 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 沒有申請領取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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