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用人單位都要簽勞動合同嗎
新員工進入新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 這既是國家法律的規定 , 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是對用人單位有利 。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來看 , 簽訂勞動合同與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區別 。二者都是受勞動法規范和保護的勞動關系 。但是簽訂勞動合同與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保障上存在諸多差異 , 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 才能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福利 。
法律依據
【所有用人單位都要簽勞動合同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 ,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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