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是:
【不安抗辯權司法解釋是怎樣的】1、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因出現法定事由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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