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哪分為準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 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 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
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哪分為準 ,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 立有數份遺囑 , 內容相抵觸的 , 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 , 其中有公證遺囑的 , 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 , 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br />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br /> 【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哪分為準】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 , 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 , 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 , 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 。全部抵觸 , 全部撤銷 , 部分抵觸 , 部分撤銷 。但是 , 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 , 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 , 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 , 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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