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重新申請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重新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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