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療糾紛的舉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變化較大 ?!肚謾嘭熑畏ā返谖迨臈l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根據以上兩條規定,醫院有過錯,便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定有過錯情形之外的情況,舉證責任較《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發生了變化 。應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這對專業知識不足的患方來說,無疑增加了難度 。而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 。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關鑒定程序,進行因果關系的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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