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污罪的條件

【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污罪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攜帶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潛逃,則全額認定貪污,實踐中不存在爭議 。
若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后又投案自首的,應區分情況區別對待 。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設法積極退還挪用的公款的,應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處理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后揮霍完公款,又無償還能力,自首后也不積極籌款退還或實際無法籌錢退還的,可以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節只能認定為構成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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