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政策解讀 老公出軌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 ,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 , 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 , 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 , 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那么 , 男方外遇離婚法律程序怎么走?離婚過錯如何賠償?

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政策解讀 老公出軌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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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丈夫有外遇家中抓現形 , 女方鐵心要離婚 , 男方不想離婚 , 怎么走法律程序 , 家庭財產方面怎么分配 。
山東全正律師事務所杜偉律師解答:
向男方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 , 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
杜偉律師解析:
一、離婚損害賠償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
【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政策解讀 老公出軌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 , 可以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 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 , 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 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 。;如果無過錯方做為被告 , 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 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 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二審期間提出的 , 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 調解不成的 , 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
杜偉律師支招:
二、離婚過錯賠償的方式
離婚過錯賠償 , 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 , 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 , 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 , 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 ,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 。
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 , 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 , 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 , 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 , 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 , 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
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 , 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 , 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 , 金錢買不了感情 , 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 。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 , 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 , 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 , 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精神損害程度 。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 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 。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 , 作出相應判斷 。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 。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 。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
3、其他情節 。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 , 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 , 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 , 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
杜偉律師普法:
三、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 , 否則作用難以實現 ,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也將成為華而不實的空談 。因此 , 立法者必須制定一套詳細的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 既要達到上述目的 , 又不至于損害過錯方今后的生活 。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 , 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 ,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 , 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 , 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權利 , 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 ,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 , 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 , 比如住房 , 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 , 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 , 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 , 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 , 離婚賠償標準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 , 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 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 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 , 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 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 , 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 離婚賠償標準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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