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有效嗎


【顯失公平的協議簽了有效嗎】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 。
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一年后協議對合同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