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表決權有何明確規定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明確規定有: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的表決權有何明確規定】(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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