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 , 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 主觀表現為故意 。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 , 該罪屬于行為犯 , 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 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因此 , 刑法規定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依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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