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刑事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案刑事的范圍是什么】(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推薦閱讀
- 普魯士是哪個國家 普魯士簡介
- 國家有關補繳社保規定
- 刑事拘留能開無犯罪證明嗎
- 開羅是哪個國家的首都
- 小米訴爭米家mijia商標被駁回是怎么回事 小米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 自訴案件立案后有效期限是多久
- 刑事拘留26天沒放人是報批捕嗎
- 煽動分裂國家罪怎么量刑的
- 蘇丹是哪個國家 蘇丹在哪個洲
- 中尉一般是什么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