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


1、審理的對象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 , 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裁判 。對于未執行完畢的生效裁判 , 如未裁定撤銷原裁判或者中止執行 , 不停止對原裁判的執行;而二審程序審理的只限于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 不存在需要中止執行問題 。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2、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二審程序的是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 , 以及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
3、提起的條件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 必須經過審查 , 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 , 才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而二審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 , 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 , 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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