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名字的條件


戶口本改名以一次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
法律依據:
【第二次改名字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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