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單位隨意解除是否合法
【試用期內單位隨意解除是否合法】不合法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 ,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客觀、具體的“錄用條件”對勞動者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評價 , 并及時出具書面的考核結果 , 根據考核結果認定勞動者試用期間是否符合單位錄用條件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推薦閱讀
- 分和角誰大
- 夢見單位一把手
- 哺乳期內合同到期順延是怎樣的
- 疫情防控 單位應該采取哪些措施
- 單位貸款詐騙怎么處罰
- 城發集團是什么單位
- 夢見到新單位上班
- 基金在封閉期內有沒有收益
- 中國有多少個局單位
- 事業單位喪葬費標準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