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體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 ,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 ,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
【法律依據】
【行政立法的主體范圍是怎樣的】《憲法》第九十條規定 ,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 , 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 在本部門的權限內 , 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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