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


1、結婚多年 , 并經區縣一級醫院確診一方無生育能力;
2、無已過繼或領養兒童 , 具有撫養幼兒的經濟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農村戶口的夫妻 , 可攜帶戶籍證明、區縣一級醫院出具的一方無生育能力證明 , 及由夫妻雙方單位加具意見的領養嬰幼兒申請書 , 直接前往兒童福利院申請辦理領養登記手續 。
【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經院方審核后 , 即可待領 。待有可領養嬰幼兒時 , 由院方通知辦理領養手續 。試養一個月后 , 雙方如無異議 , 即由院方將嬰幼兒戶口遷移證以及領養證明交領養人辦理入戶 , 正式確認親屬關系 。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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