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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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 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 , 就地辦案 。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釋義:開庭審理的地點在受訴法院審判廳內進行 , 也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可能 , 到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審理 。巡回審理可以方便群眾參加訴訟 , 有利于生產和工作 , 判決生效后更容易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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