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與裁判依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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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裁判依據的關系】法源與裁判依據是相等關系 。法源即法律淵源,意指裁判依據 。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第十條對法源進行了規定,與《民法通則》相比有了較大改變 。法源的范圍不僅關系著法官確定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還關系著民事主體司法救濟權利的保障,因此民法的法源不僅在理論上、還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源的判斷主體是法官而非一般的民事主體 。如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也具有行為規范的作用,對于一般民事主體其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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