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的責任承擔有什么規定

【雇傭合同的責任承擔有什么規定】
雇傭合同的責任承擔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
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