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會給通知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 ,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若延長拘留到37天的,公安機關應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拘留37天會給通知嗎】對批準逮捕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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