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下列行為認定為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逃離事故現場的 。
2、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
3、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 , 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
4、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
5、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
【怎樣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6、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
7、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 , 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 ,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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