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屬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 , 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 , 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
【法律依據】
【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舉報屬實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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