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程序為: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 , 作必要的核實 。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 , 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
7、對該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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