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免于起訴的區別

【拘役與免于起訴的區別】
免于起訴是指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后,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可以不移送司法機關 , 給予行政處理,具有行政效力;拘役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后,認定其犯有罪,判處拘役的處罰決定 , 具有司法效力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 , 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這樣規定,是因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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