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錯案負什么責任

【法官判錯案負什么責任】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 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 , 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 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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