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 , 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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