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貪污罪的規定


關于貪污罪: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關于貪污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 , 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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