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應如何補償


收養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系 。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補償是:當事人應在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關于補償收養人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的問題 。
1、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 , 但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應如何補償】3、收養關系解除后 , 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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