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拘留審批有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于拘留和批準逮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 , 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 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 ,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刑訴法拘留審批有什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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