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訴有什么條件


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訴的條件有: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第三,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br /> 【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訴有什么條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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