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延長刑事拘留審查期限嗎
【能延長刑事拘留審查期限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規定時,能在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的在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夠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但必須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延長一日至四日后再不能延長期限 。但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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