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討債債權人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 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 該撤銷權消滅 。
【債務人惡意討債債權人如何維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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