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別是什么


【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別是什么】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后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期限 , 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將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復或反駁 , 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 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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