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
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
4、監護人辭去監護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 , 可以辭去監護 。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 ,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
推薦閱讀
- 簡述變壓器與電機的關系
- 如何解除不合法婚姻關系
- 恒馳5汽車和廣汽埃安的關系
- 時間之子和不良人有什么關系
- 感動生命韓子航關姍什么關系
- 我哥的兒子跟我媽什么關系
- 張掖臥佛和泰國臥佛關系
- 開公司與消防有關系嗎
- 政審中與同學關系怎么形容
- 蛋白質沉淀變性和凝固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