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地設施要求
場地設施要求: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并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 。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合同(協議)中應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培訓機構不得租用無消防審核、驗收手續的場所 。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 , 應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7)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改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簡易建筑、臨時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
【泰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地設施要求】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 其中教學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有場地標準的培訓項目嚴格按照標準執行 。培訓場所應預留安全距離,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藝術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5層 , 其中培訓對象含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4層 。培訓對象含有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3層,且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有關國家工程技術標準中關于幼兒園兒童用房的有關要求 。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 。舞蹈、美術等專業教學用房及設施設備參照執行《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對專業教學的有關規定 。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寄宿場所 。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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