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繳納社保要求賠償損失 單位未繳社保需要賠償嗎

單位未繳納社保造成損失后需要支付賠償 。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 , 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 , 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 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
【單位沒繳納社保要求賠償損失 單位未繳社保需要賠償嗎】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1款第2款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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