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發放 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

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發放 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

【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發放 煙臺醫療救助補助標準2023年】文章摘抄來源于:萊州市政府 政策文件 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laizhou.gov.cn)
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參保資助標準 。
困難居民和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 。全面落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助政策,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各區市要落實參保主體責任,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參保繳費工作,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資助政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新增醫療救助對象自納入的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障待遇,退出人員自退出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關醫療保障待遇 。(市醫保局牽頭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三、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三)增強基本醫保保障功能 。

完善統一的基本醫保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 。持續鞏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 。完善門診保障政策,根據全省統一的門診慢特病基本病種要求,規范我市門診慢特病病種和認定標準,加大保障力度,著力減輕醫療救助對象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負擔 。(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四)實施大病保險傾斜政策 。
1.實施大病保險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傾斜政策 。
發揮大病保險的補充保障作用,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實施傾斜政策,其大病保險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待遇起付標準分別比我市其他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 5 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
具體標準為: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職工,其職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由 1.2 萬元下調為 6000 元,個人負擔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 6000 元以上的部分(含 6000 元)給予 85% 的補償,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居民,其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 7000 元,個人負擔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 7000 元以上(含 7000 元)、10 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 65%的補償;10 萬元以上(含 10 萬元)、20 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 70%的補償;20 萬元以上(含 20 萬元)、30 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 75%的補償;30 萬元以上(含 30 萬元)的部分給予 80%的補償,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

2.實施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補償傾斜政策 。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使用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發生的合規藥費,取消其 2 萬元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為 8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 40 萬元 。(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五)明確醫療救助保障范圍 。
堅持?;?,妥善解決醫療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醫療救助支付范圍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除上級另有規定外,各區市不得擅自擴大醫療救助保障范圍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 ,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含參照住院和門診慢特病管理單獨支付的藥品費用,下同) , 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報銷后符合醫保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年度起付標準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以下統稱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按規定全部納入醫療救助保障范圍 , 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共用年度醫療救助和再救助限額,防范致貧返貧風險 。(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六)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
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分類實施救助和再救助,分別設置年度救助限額 。
具體標準為:
1.一個自然年度內,特困人員按 100%比例給予救助,低保對象按 80%比例給予救助,返貧致貧人口按 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均為 3 萬元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等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 5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 2 萬元 。
2.一個自然年度內 ,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 2 萬元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等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 1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 2 萬元 。(市醫保局牽頭 , 市財政局配合)
(七)建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申請救助機制 。
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申請方式實行醫療救助,經民政部門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其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 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給予救助 , 年度救助限額 3 萬元 。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月前 12 個月,一次身份認定享受一個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 。具體認定辦法按照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確定的方法執行 。(市民政局、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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