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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資金
結算憑證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如皋市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搬遷)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皋政規〔2020〕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皋政規〔2022〕2號),結合如皋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補償資金結算憑證(以下簡稱“結算憑證”)安置是如皋市現有住宅房屋征收(搬遷)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補充,被征收(搬遷)人可以自愿選擇結算憑證安置方式 。
結算憑證安置是指如皋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依據《如皋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中的中心城區用地規劃圖(2017年修改版))內,住宅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征收實施單位對選擇結算憑證安置的被征收(搬遷)人,依照貨幣補償方式確定的標準,將貨幣補償金額以結算憑證形式出具給被征收(搬遷)人,被征收(搬遷)人在如皋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用結算憑證抵付購房款的行為 。
具體項目可由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商品房開發企業自主申報,由市住建局審核入庫并向被征收(搬遷)人公布 。
第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征收(搬遷)地塊結算憑證安置工作 。

市住建局負責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結算憑證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結算憑證安置的政策指導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稅務、發改、公積金中心及相關國有企業、商業銀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結算憑證安置的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實行統一的結算憑證樣式,由市住建局制作 。結算憑證應注明征收(搬遷)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征收(搬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結算憑證金額以及結算憑證使用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并由市住建局和相關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加蓋公章 。
結算憑證僅限于被征收(搬遷)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使用,不得轉讓、贈予和抵押;如被征收(搬遷)人為多人的,其中一人或多人持結算憑證購買商品房的,須經其他被征收(搬遷)當事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
結算憑證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結算憑證 。結算憑證發生遺失的,結算憑證記載人應及時向市住建局辦理掛失手續 。因結算憑證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結算憑證記載人自行承擔 。
結算憑證記載人已亡故的,合法繼承人憑相關有效手續,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結算憑證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
第五條 結算憑證金額在被征收(搬遷)人房屋評估價值至總補償款(含被征收(搬遷)房屋評估價值、裝修、附屬設施補償費及房屋政策性獎勵補償)之間由被征收(搬遷)人自主選擇確定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直接結算給被征收(搬遷)人,不計入結算憑證金額 。如被征收(搬遷)人選購安置房的,扣除安置房款后 , 剩余補償款可領取結算憑證 。結算憑證安置獎勵的金額不計入結算憑證金額 。

原則上一份征收(搬遷)安置協議出具的結算憑證不得超過2張,單張結算憑證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 。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搬遷)房屋結算憑證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結算憑證 。
結算憑證金額確認后不得更改,不計息 。
第六條 結算憑證安置程序
(一)發布征收決定公告或協議搬遷通知 。征收(搬遷)補償方案中應載明該征收(搬遷)項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可以實行結算憑證安置方式 。
(二)簽訂征收(搬遷)補償協議并計算結算憑證金額 。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需求向市住建局領取結算憑證 。被征收(搬遷)人自愿選擇結算憑證安置的,簽訂房屋征收(搬遷)貨幣補償協議的同時書面申請結算憑證安置方式 。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經市城建指揮部審核后由征收實施單位出具結算憑證 。
(三)選購房屋 。被征收(搬遷)人自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持結算憑證、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等手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用結算憑證抵付購房款 。

第七條 結算憑證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 , 持結算憑證超過期限未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適用結算憑證安置政策,原則上按貨幣補償金額結算(需憑自有住房證明) 。
第八條 被征收(搬遷)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 其購房價格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被征收(搬遷)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協商 。
第九條 結算憑證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用結算憑證抵付購房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用結算憑證抵付購房款” , 被征收(搬遷)人繳清全部購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結算憑證向市住建局申請結算,市住建局督促出資主體將結算資金轉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能及時轉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結算資金 , 出資主體向市住建局出具證明,可以計入預售資金入賬總額 。
被征收(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超出結算憑證金額部分購房款由被征收(搬遷)人自行承擔 。結算憑證有余額的,征收實施單位在與被征收(搬遷)人核準結算憑證金額后 , 由市住建局匯總后協調出資主體(征收實施單位)將余款支付給被征收(搬遷)人 。
第十條 結算憑證安置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被征收(搬遷)人持結算憑證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購房使用結算憑證金額達80%(含)及以上的,以實際使用金額為基數給予6%的獎勵;被征收(搬遷)人持結算憑證購房金額不足結算憑證金額80%的,以實際使用金額為基數給予5%獎勵 。
(二)被征收(搬遷)人持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結算大表等相關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依法享受契稅優惠 。
(三)結算憑證記載人使用結算憑證購房,可疊加享受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
第十一條 結算憑證安置獎勵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憑結算手續、補償協議、新建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證明單)等,向市住建局書面申請結算憑證安置獎勵資金,市住建局負責綜合審查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先行保障并統一撥付,年底前與結算憑證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地塊土地出讓金受益鎮(區、街道)財政進行結算 。
第十二條 結算憑證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搬遷)項目征收(搬遷)成本 。
第十三條 各征收(搬遷)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征收(搬遷)補償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政策規定;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發現違反政策規定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 , 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
偽造、變造和虛假掛失結算憑證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實施之日起新開地塊適用此辦法 。
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征收(搬遷)項目屬地鎮(區、街道)可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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