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補繳養老保險的標準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19

宿遷補繳養老保險的標準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19

(一)1995年12月31日之前: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職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歷年的繳費工資,原固定工單位按20%、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單位按18%、個人按補繳所屬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本金和利息(按歷年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 年期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可按補繳時上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作為職工本人補繳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同上述規定進行補繳,不再加收利息和滯納金,對應年度的實際繳費指數均按0.6計算,并據此倒推歷年繳費工資基數 。

【宿遷補繳養老保險的標準是什么 宿遷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19】(二)1996年1月1日之后: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補繳1996年1月1日(原行業統籌單位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 根據職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按省政府規定的相應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并從補繳所屬期次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 , 可按補繳所屬期當年度用于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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