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熱點蹭出“內傷”


晚間,曾因蹭上非洲豬瘟熱點在資本市場受到關注的海印股份收到了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訴書》 , 7月26日,證監會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對海印股份立案調查 。
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訴書顯示,海印股份與許某太、今珠公司于6月11日簽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發布 《關于簽署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簽署情況、合同方介紹、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本次合作對公司的影響和風險提醒等 , 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要遺漏 。對海印股份贈予警告 , 并處以35萬元罰款;對邵建明贈予警告 , 并處以10萬元罰款; 對邵建佳、潘尉贈予警告 , 并分辭處以5萬元罰款 。
光陰歸溯到6月11日晚間 , 海印股份公告了“為非洲豬瘟防治注射液的投產做準備”的相關情況 , 引起了資本市場的震撼 。
【非洲豬瘟熱點蹭出“內傷”】公告稱 , 海印股份擬與許啟太、海南今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珠公司”)簽署《合作合同》 。基于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防止取得一定的研究成績,并擁有相關專利技術,公司擬與該研究團隊合作,投資天然藥物領域,支持“非洲豬瘟”的防治工作 。

在合同簽訂后,海印股份擬根據合同約定為許啟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 。在2020年6月30日前,海印股份有權通過現金支付及非公開辟行股份等方式收購今珠公司30%的股權 。
同時,協議中顯示,許啟太教授及其團隊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擁有專利權(含專利申請權),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防止 。
6月13日晚間,農業農村部發布信息顯示 , 稱截至目前,農業農村部尚未受理過任何針對非洲豬瘟病毒的防止治療藥物或疫苗,所謂“可以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沒有申請獸藥注冊,有關企業更未取得《獸藥生產允許證》 。而據其知道 , 海南南藥研究團隊及相關企業迄今并未向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新獸藥臨床試驗備案申請 。

6月13日,深交所也關注到海印股份 , 火速下發問詢函,公告顯示 , “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防止 。深交所請求海印股份補充披露上述有效率數據的具體來源,是否有官方證明或其他支持文件 。
6月17日早間,海印股份又“打臉”,海印股份發布公告稱,許啟太教授及其團隊向來準斷定義其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為獸用制劑 , “疫苗”一詞從未在《合作合同》中浮現 。原公告的主要條款的引用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表述中,公司已嚴厲按照信息披露的指引請求,將合同的主要條款等進行了真切、正確的披露 。
公司公告里共有13處正確地引用了“今珠多糖注射液”,但因工作人員疏忽,浮現了一處缺點表述,將原公告“一、合同簽署阜”項下的“(一)基本情況”的“為非洲豬瘟防治注射液的投產做準備”表述為“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 。公司就本次因工作疏忽而浮現的筆誤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歉意 。

公告的《行政處罰事先告訴書》顯示,公告披露的合同方專利技術申請狀態與實際不符 , 5 月 24 日,許某太、許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受理,涉及的發明發明名稱為“一種防治非洲豬瘟的藥物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應用” 。截至54號公告發布日,上述專利申請仍處于系統自動受理狀態,彼時并未獲得授權,最終能否獲得批準具有不斷定性 。
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實際不符 。5月24日 , 今珠公司注冊成立,許某和陳某鸞兩人各持有50% 股權,許某為法定代表人 。其中 , 許某和陳某鸞均為代持人,合同丙方今珠公司的所有股權,實際為協議乙誹漤某太及其研制團隊所持有 。
公告披露的履約保證金支付情況與實際不符 。海印股份于6月11日簽署了《合作合同》 , 而海印股份于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即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光陰早于《合作合同》簽訂日 。但54號公告披露“在合同簽訂后 , 公司擬根據合同約定為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實際情況不符 。
公告披露的擬產業化運營標的類辭不正確 。“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藥為原料制備的獸用制劑,屬于天然熱帶植物提取物組方制劑 , 而不屬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態毒性等方面存在顯然差異 。
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防止有效率缺乏相關依據 。披露的今珠公司未來業績預料和資本運作等情況缺乏相關依據 。海印股價與許某太等簽署的《合作合同》的首席部分第十二條約定:“乙方(許某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保證:所有的陳述和保證和提供的重印件都是真切的 , 甲方(海印股份)在簽署本合同之前 , 對其真切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資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切性而簽署本合同” 。該條款表明,當事人的專利權狀態、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防止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來業績等海印股份簽署及執行合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礎 , 存在較大不斷定性 。這一情況將對投資者的決心產生較大影響,屬于重要條款,但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中 , 遺漏披露上述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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