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年終獎怎么計入經濟補償基數 茂名市工資水平

茂名年終獎怎么計入經濟補償基數 茂名市工資水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于獎金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標準時 , 應當將年終獎計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但是在將年終獎計入經濟補償基數時,是全部計入 , 還是按對應月份部分計入,實踐中看法不一 。例如,某員工2021年度年終獎為6萬元,2022年8月離職,那么,在計算經濟補償基數時,是將6萬元獎金全部計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還是只將2021年9、10、11、12月對應的2萬元獎金計入基數?
【茂名年終獎怎么計入經濟補償基數 茂名市工資水平】由于年終獎是對勞動者過往全年勞動報酬的分配,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應當將年終獎除以12后分攤到對應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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