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居住證簽注可以讓家人代替續簽嗎

宿遷居住證簽注可以讓家人代替續簽嗎

【回答】
居住證可以讓家人代替續簽 。已在本市申領過居住證,有效期快到或已到的居民,可向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提出居住證續簽要求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業務時,應當同時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及有效聯系方式 。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 ,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 , 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
【宿遷居住證簽注可以讓家人代替續簽嗎】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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