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申報需要每月辦理嗎?


答:用人單位不一定需要每月辦理繳費申報 。具體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用人單位的繳費申報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 。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 , 用人單位初次辦理繳費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規定事項無變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再辦理繳費申報 , 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 。

》》失業保險繳納標準:
1、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
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
【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申報需要每月辦理嗎?】職工工資低于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工資高于本市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的,職工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費最高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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