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申請特困供養人員的法定義務人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如何認定申請特困供養人員的法定義務人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答:申請特困供養人員的法定義務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其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①已確定的特困人員;

②6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
③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④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 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如何認定申請特困供養人員的法定義務人為無履行義務能力】⑤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 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⑥長期患病,臥床1年以上 , 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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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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