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解除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解除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
【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解除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 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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