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什么情形下可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什么情形下可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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