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生兒沒有出生材料辦理落戶所需材料


蘭州市新生兒沒有出生的任何手續,申報戶口所需材料:
1、父母親的《戶口簿》;
2、結婚證(非婚生育的不提供);
3、監護人書面申請;
4、權威部門出具《DNA親子鑒定意見書》 。
辦理程序和時限:監護人負責聯系當地具有DNA親子鑒定資質的權威機構后,由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向權威鑒定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同時社區民警參與現場見證,經權威部門鑒定確認為父(母)子(女)血緣關系的,由派出所戶籍室民警受理審核相關材料,報派出所所長審批后辦理 。【蘭州新生兒沒有出生材料辦理落戶所需材料】

因父母雙亡或父母一方死亡 , 另一方下落不明,喪失做親子鑒定條件的,由派出所書面上報分縣局刑事偵查大隊協助,由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采集DNA樣本并出具《非被拐賣兒童DNA委托鑒定書》,市局刑事技術部門將采集樣本傳至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進行篩查,依篩查結果如實填寫結論反饋至送檢單位 。

對排除非被拐賣兒童的,派出所將《非被拐賣兒童DNA委托鑒定書》作為出生申報戶口的憑證永久存檔,戶口申報在其撫養監護人處;對經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進行篩查后,發現疑似為被拐賣兒童的,送檢單位要立即立案全力查破,追究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和買賣兒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

對于村(社區)、街道(鄉、鎮)出具證明確為申請人生育子女 , 且實屬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承擔DNA親子鑒定費用的 , 經派出所村(社區)、街道(鄉、鎮)走訪了解復核,對其周邊鄰居、知情人調查了解,以及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詢問核實,相關情況確實屬實的,可參照因父母雙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離家下落不明,喪失做親子鑒定條件的辦理流程處理 。
拓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 , 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
來源:蘭州市公安局(https://gaj.lanzhou.gov.cn/art/2022/5/23/art_3991_112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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